2023-01-06 15:09:20
非法同居生子 破坏军婚获刑
来源: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山西     阅读量1616次



非法同居生子 破坏军婚获刑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家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


基 本 案 情



近日,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胡某(女)破坏军婚一案,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充分发挥了司法案件的指引、教育和警示作用。


2011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现役军人徐某(女)在西藏边防某地服役。2019年4月1日,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在西藏自治区某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已经结婚,且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的配偶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王某同居,后生育一子,造成徐某与被告人王某感情破裂。


2022年1月24日,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破坏军婚罪、王某涉嫌重婚罪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3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胡某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01   客观分析评价,准确批准逮捕

胡某与王某的行为致使徐某原本和谐的家庭破裂,给现役军人徐某心理上造成极大伤害,侵害军人合法权益,更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应当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严厉惩处,故本院依法对胡某、王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02   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承办检察官亲自走访并详细了解二人的家庭状况后,考虑到孩子无辜且年幼,经过全面听取意见,安排胡某的母亲照顾胡某之子,帮助胡某度过难关。并先后三次到胡某家中了解孩子的健康和生活情况,对胡某的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帮助他们及早走出心理阴影。


03   开展心理疏导,实现效果延伸

审查起诉期间,在外地居住的现役军人徐某因疫情无法及时到检察机关说明其它相关情况,承办人多次与之电话沟通了解,并对徐某进行心理安抚,消除其负面情绪,鼓励她克服困难,积极生活,解开徐某的心结。


典 型 意 义


1.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2.综合考量事实证据,准确认定同居关系  破坏军婚、重婚案件中,准确认定同居关系是重点。一般情况下,同居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日常性等特征,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情形。本案中,行为双方除保持两性关系外,还以夫妻名义租房,生活上长期起居、经济上相互帮助,甚至孕育子女,存在共同生活事实,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3.发挥司法引领作用,较好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稳定的家庭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案对胡某、王某破坏军婚、重婚罪的认定,为正确婚姻观的树立提供了很好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的职责使命,体现了政治担当;同时以鲜活案例教育大众,不仅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也有助于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 条 链 接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稿:周素红

编辑:杨青青

审核: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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