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朱某某伙同胡某某、董某某。编造“将募集300亿元的巨额海外融资资金作为投资项目”,大肆招揽普通群众投资成为会员或“合作商”,并编造多种名目,许诺5万至200万元分红回报,共计骗取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多地1100余名投资人钱款近百万元,后使用“津巴布韦币”充当所谓海外资金。2023年7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肖某等6人提起公诉。
投资失败,合伙诈骗
陈某居住于上海市青浦区,常年做些小生意,曾零零散散开过一些店铺,却都因经营不善倒闭。2018年时,他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经营女性产品。2022年初,他在浙江偶然间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一名朱姓男子,这名朱某自称成功商业人士,“曾帮助两家公司在一年内成功上市”。陈某对朱某的成功学十分感兴趣,便邀请他来到自己公司内商量如何上市,朱某向其建议可以采用“一些手段”进行敛财。
朱某提议:“我在深圳有一家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作为中介,我有一朋友胡某某,在浙江开设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投资方,另一名朋友董某某在嘉兴开设一家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监管监数据管理。我们共同合力可以为你融到300亿的海外资产。”陈某对朱某提出的海外融资数额感到吃惊,心中惴惴不安,随后悄悄与自己公司员工廖某某、袁某某共同商议。
一番观察研究后,陈某某三人实际已发现朱某是个无实际履行能力的骗子,言语间对朱某产生了极强的不信任感,朱某此时也不再伪装,直接告诉陈某等人:“公司其实都是空壳,但300亿海外融资可以作为我们的幌子,只要有客户愿意投钱,我们就有利可图。”陈某某求财心切,最终决定带着廖某某、袁某某与朱某等人勾结诈骗。
巧立“项目”,大肆敛财
朱某随后假模假式设计了《项目融资对等合作协议》《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并与陈某签订《国外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市场推广国外资金投资协议》等,约定朱某等人的公司将以陈某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招揽客户,骗取客户合作协议款,所获款项由朱某和胡某某收取15%作为居间费,董某某每份款项收取18元作为数据监管费用,其余款项由朱某等人瓜分。
为吸引更多客户,朱某等人策划了98元、598元、998元三档投资项目,承诺“加入会员并投资98元的,融资成功后将回报5~10万海外资金;投资598元将回报50万海外资金;投资998元将回报200万海外资金。”随后以此大肆宣传。诸多投资人纷纷被哄骗上钩,就连陈某等人公司内部销售员都有多人购买旗下投资产品。
劣币“代偿”,检察追赃
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朱某等人便先后发展投资会员1100余人,累计骗取合作协议款人民币近百万元。为缓和投资者情绪、稳固其信任度,在投资不同档位项目时,朱某等人还赠送陈某公司原有女性凝胶产品作为礼物。但会员们依旧开始对其融资进度及可靠性产生质疑,朱某等人竟想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面值为10,000,000亿的津巴布韦币佯装“海外融资”分发给投资人,投资人最终意识到上当受骗,愤而报警。
2022年10月24日,青浦区公安分局对陈某等人立案侦查,同日于上海市青浦区陈某公司内抓获陈某、袁某某、廖某某三人。2023年2月8日,于浙江省抓获朱某、董某某,胡某某亦主动至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伙同陈某,董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也依法进行追赃挽损,指导公安对陈某名下48万元现金进行冻结,并扣押朱某名下宝马轿车一辆,均用于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资理财需谨慎,低投入高回报的项目往往暗藏陷阱、存在风险,要仔细考量。投资者要保障自身钱财物不受损失,更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责编| 张苗 执编| 竺逸麟 主编| 姚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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