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检察官的倾心尽力,让我们特别感动,我们当时资金特别紧张,这笔款项的追回给我们看到了新的希望,也有了继续的动力!”近日,我县一被害企业专门向承办检察官由衷的表示感谢,感谢我院在案件办理中帮助其追赃挽损三十余万元。
此前,吉某甲、吉某乙偶尔得知翼城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接受运输原煤的大货车时不过磅、不化验,便密谋利用这个漏洞,在运输途中用同等质量的煤矸石调换原煤获利。吉某甲先是联系靳某某找场地,并约定将盗窃的原煤出销给靳某某;又伙同吉某乙与个体经营大货车的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将本应直接从邻县一煤矿运输至该煤业公司的原煤改道运至靳某某华提前联系好的场地,采取卸下原煤混入同质量的煤矸石的方法盗窃原煤95.49吨。经鉴定,案发时被盗原煤价格为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