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7 14:31:57
【检察护企 · 榆检行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治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来源: 榆次检察     发表于 山西     阅读量1140次


       近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研究部署了检察机关服务新时代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落实举措。



       为了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打击金融犯罪的能力和水平,2024年6月4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座谈会,会议由第二检察部主任尹彦利主持,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海全、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城区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以及山西银行晋中分行行长助理卢亚磊、韩凯鹏等一行人出席了此次座谈会。




       座谈会上,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和城区分局的民警分别就近年来办理的金融领域案件情况做了简单介绍,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探讨。



       山西银行晋中分行行长助理卢亚磊表示会以此次座谈会为契机,进一步寻求更深层次的合作。认真落实线索移送与反馈机制,推动信息及时共享;贯彻案件协办机制,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对涉嫌金融犯罪的调查,安排金融专员协助公安、检察院开展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论证等工作;建立风险提示与应对机制,堵塞金融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开展预防犯罪活动。



座谈会最后,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海全进行了总结发言:


       一、对于金融机构,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八个坚持”,其中第四个坚持就是“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日,中央政治局也召开会议,出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因此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健全制度运行及执行,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贷款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点和预警系统,建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理机制;另一方面,银行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为管理准则,规范员工行为,坚决杜绝员工参与、协助、纵容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对于公安机关,要紧扣法律关键点进行侦查取证,有效定罪。对于骗取贷款类金融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条件,这就意味着要构成犯罪不仅要有欺骗行为,也要有后果损失。公安机关要把握好相关损失的认定时间以及银行是否穷尽手段仍无法追回损失,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来侦查取证。


       三、对于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加强金融领域、资本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以法治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守护民生。


--------梁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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